校属各单位、校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因我校已办理三证合一,且已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通知”要求,自2018年9月4日起,不再使用《税务登记证》,相关业务均改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期各位教工报销开具发票,均需填写我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0579C,不可再使用以前税号:110107400000579。
10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均必须使用我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财务计划处
2018年9月5日